大皖新闻讯 2022年10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居民王某和肥东县居民崔某某传播有关疫情谣言,形成网络传播,引起恐慌,造成恶劣影响。目前,二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谣、传播虚假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委会委员高飞律师对此进行了解答。
首先,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若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对于"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做出明确意见,即"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