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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小饭桌”内致同学受伤 责任谁来担?

©原创 2022-08-04 19:52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小饭桌”解决了很多家长接送孩子,孩子就餐、休息和学习的难题,但同时也因“小饭桌”管理上存在疏漏,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当在此类机构发生的未成年之间的侵权时,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据肥西县人民法院8月4日发布,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18年,小学生吴某与赵某在朱某经营的校外“小饭桌”机构内补课时,二人因故产生矛盾,吴某遂用文具砸向了赵某的门牙,导致赵某的门牙当场断裂半截并出血。赵某当天晚上回家被母亲许某发现牙齿断半截,许某第二天便去询问朱某,朱某随后简单说明了情况。后因赵某嘴唇肿胀,其父母便带她就诊,初步诊断为牙折断,进行了药物治疗。后因症状未有好转,赵某父母带其至合肥市口腔医院西区儿童牙科就诊,共支出医疗费3010元,同时2021年7月3日的病历记载:若后期复查,牙根无异常,建议18岁后行全冠修复,若出现牙根吸收,可能需要拨出行种植修复。赵某父母、吴某母亲和“小饭桌”经营者朱某三方就该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吴某及其母亲杨某、“小饭桌”辅导机构负责人朱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593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因故向赵某扔掷文具,致使赵某前牙受损折断,吴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吴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吴某业已年满九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吴某名下有个人财产,故吴某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杨某承担。朱某有偿经营“小饭桌”辅导班,对同班学生赵某与吴某在接受辅导期间发生纠纷时,没有及时制止,导致矛盾升级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借用吴某的学习用具不及时归还系事发的起因,其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分析认定,法院酌定减轻侵权人20%的赔偿责任,吴某因为系直接侵权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杨某应赔偿的金额为11296.5元。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的金额为6777.9元。

案件判决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7月20日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决,现杨某、朱某已自动将上述款项全部付清。

法官析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之间侵权的案件,侵权事件的发生系在“小饭桌”机构的管理之下,小饭桌的经营者对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障托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故对托管的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作为直接侵权人的未成年人若名下无财产,则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作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编辑 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小饭桌”解决了很多家长接送孩子,孩子就餐、休息和学习的难题,但同时也因“小饭桌”管理上存在疏漏,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那么当在此类机构发生的未成年之间的侵权时,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据肥西县人民法院8月4日发布,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18年,小学生吴某与赵某在朱某经营的校外“小饭桌”机构内补课时,二人因故产生矛盾,吴某遂用文具砸向了赵某的门牙,导致赵某的门牙当场断裂半截并出血。赵某当天晚上回家被母亲许某发现牙齿断半截,许某第二天便去询问朱某,朱某随后简单说明了情况。后因赵某嘴唇肿胀,其父母便带她就诊,初步诊断为牙折断,进行了药物治疗。后因症状未有好转,赵某父母带其至合肥市口腔医院西区儿童牙科就诊,共支出医疗费3010元,同时2021年7月3日的病历记载:若后期复查,牙根无异常,建议18岁后行全冠修复,若出现牙根吸收,可能需要拨出行种植修复。赵某父母、吴某母亲和“小饭桌”经营者朱某三方就该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吴某及其母亲杨某、“小饭桌”辅导机构负责人朱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593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某因故向赵某扔掷文具,致使赵某前牙受损折断,吴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吴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吴某业已年满九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吴某名下有个人财产,故吴某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本案被告杨某承担。朱某有偿经营“小饭桌”辅导班,对同班学生赵某与吴某在接受辅导期间发生纠纷时,没有及时制止,导致矛盾升级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某借用吴某的学习用具不及时归还系事发的起因,其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分析认定,法院酌定减轻侵权人20%的赔偿责任,吴某因为系直接侵权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杨某应赔偿的金额为11296.5元。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的金额为6777.9元。

案件判决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7月20日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决,现杨某、朱某已自动将上述款项全部付清。

法官析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之间侵权的案件,侵权事件的发生系在“小饭桌”机构的管理之下,小饭桌的经营者对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障托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故对托管的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需要负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作为直接侵权人的未成年人若名下无财产,则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作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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