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哪些?重点排查哪些?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合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如何进行分色标识? 6月15日,合肥市房管局发布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知识问答。
一、为什么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有关批示要求,深刻汲取“4·29 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二、如何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答: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即全面自查、基层排查、县区核查、市级抽查、省级督查。其中,第一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第二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第三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第四步市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专班要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哪些?重点排查哪些?
答: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都纳入排查整治,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本次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等自建房建筑,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除此之外,为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在对自建房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基础上,把经营性自建房作为排查重点,重点聚焦国有土地上老旧房屋、城中村、集镇“骑路建设”、沿街商铺、农贸市场、大市场、工业厂房违规增加荷载等,加大对违法加层加高、拆改承重结构、改变使用用途、违法装饰装修和改扩建房屋等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
四、整治行动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在坚持重大安全隐患边查边改的基础上,6 月底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7 月底前,按照“一栋一策”原则,根据排查结果和房屋危险程度,确定整改方案;9 月底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12 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五、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内容是什么?
答:重点排查自建房“三性”,即经营合规性、合法性、合格性,具体牵头协助单位是:①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经营合规性,包括群租房;②市自规局和城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法性,有序推进违法建筑拆除;③市房产局和建设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格性,针对是否有施工、验收等手续,是否是危险住房,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乡镇上的“骑路建设”等情况,采取剥洋葱的方式排查界定清楚。
六、基层具体怎样记录摸排数据?
答:自5 月23日起,全市域推广使用“自建房排查摸底”小程序,实现排查录入信息化、智能化,市大数据公司根据排查及小程序运行情况,实时优化完善业务需求及功能研发,形成自建房排查、整改、上报、销号的信息工作“闭环”。
七、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八、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九、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责任人承担。
十、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如何履责?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十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六、合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如何进行分色标识?
答:合肥市按照四色标识对全市城乡自建房进行分色标识,实施挂图作战。即按照自建房危险性等级逐一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和分布图,标识“红、橙、黄、绿”危险等级。具体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社区网格员在初步排查阶段,根据了解掌握初步信息,对初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小程序录入时将房屋危险等级标识为黄色,并提出橙色或红色建议;街道组织建筑结构安全方面专家,对标识为黄色危险等级自建房全覆盖核查,在小程序中筛选审核判定出橙色,并提出红色建议;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小程序中将街道标识的橙色房屋审核筛选出红色,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鉴定;市测绘院根据小程序录入信息和矢量位置,分色汇总标识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实施挂图推进、建账销号。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