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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仓 合肥一企业被罚超60万元

©原创 2022-04-05 17:4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5日,记者了解到,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7种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未进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不符合安徽省有关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食品冷链物流的要求。该公司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并处以当事人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计60.5万余元。

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仓被立案

2021年12月24日,合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材料,材料显示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冻、冷藏库内放有不能提供安徽省内进口冷链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同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购进、2021年12月22日入库的7种进口冷链食品均属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但当事人未按照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规定,如实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未进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不符合安徽省有关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食品冷链物流的要求。

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相关规定,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经查,上述7种冷链食品中安佳无盐黄油于2021年12月23日被售出2箱,销售价格共计3000元。其他6种冷链食品未售出。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1494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

减轻行政处罚,共计罚款60.5万余元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在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中应采取相应预防和处置措施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另外,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单、消毒证明等材料,且涉案产品进入过上海中转仓,取得过出仓证明,并在案发后,能配合相关单位对冷藏、冷冻仓所有食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经研究,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以当事人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计60.5万余元。

张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王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4月5日,记者了解到,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7种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未进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不符合安徽省有关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食品冷链物流的要求。该公司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3千元,并处以当事人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计60.5万余元。

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仓被立案

2021年12月24日,合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移送材料,材料显示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冻、冷藏库内放有不能提供安徽省内进口冷链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同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购进、2021年12月22日入库的7种进口冷链食品均属首次进入安徽省境内,但当事人未按照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规定,如实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未进入安徽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不符合安徽省有关部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食品冷链物流的要求。

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相关规定,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经查,上述7种冷链食品中安佳无盐黄油于2021年12月23日被售出2箱,销售价格共计3000元。其他6种冷链食品未售出。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1494元,违法所得为3000元。

减轻行政处罚,共计罚款60.5万余元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在当前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中应采取相应预防和处置措施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另外,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单、消毒证明等材料,且涉案产品进入过上海中转仓,取得过出仓证明,并在案发后,能配合相关单位对冷藏、冷冻仓所有食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经研究,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合肥必利食品有限公司减轻行政处罚。该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以当事人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计60.5万余元。

张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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