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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标鳊鱼 合肥谊品生鲜宁国路店被罚2万元

©原创 2022-01-10 12:5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月10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谊品生鲜宁国路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鳊鱼,被罚款2万元。

据悉,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检验报告后,至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79号一层二层门面的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宁国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该局于现场检查当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5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食用农产品,散称)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μg/kg”实测值为636,检测依据为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标准指标为“≤100”。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悉,恩诺沙星属于兽药,功能为抗菌药,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作为残留标志物。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从合肥瑶海区黄涛水产品商行购进涉案鳊鱼5.7公斤,售价为27.6元/公斤,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57.32元,违法所得157.32元。此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系当事人未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只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材料,留存了购进单据,制作了进货登记台账,但没有查验涉案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合格证明。另,当事人经营的鳊鱼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7.32元,并罚款2万元。

梅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月10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谊品生鲜宁国路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鳊鱼,被罚款2万元。

据悉,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检验报告后,至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79号一层二层门面的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宁国路店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该局于现场检查当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5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食用农产品,散称)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μg/kg”实测值为636,检测依据为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标准指标为“≤100”。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悉,恩诺沙星属于兽药,功能为抗菌药,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作为残留标志物。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5日从合肥瑶海区黄涛水产品商行购进涉案鳊鱼5.7公斤,售价为27.6元/公斤,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57.32元,违法所得157.32元。此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系当事人未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购进涉案产品时只查验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材料,留存了购进单据,制作了进货登记台账,但没有查验涉案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合格证明。另,当事人经营的鳊鱼已全部售出,未能召回。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7.32元,并罚款2万元。

梅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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