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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

©原创 2021-11-15 20:5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合肥市政府颁布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21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重点围绕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聚焦“降负担”。 2019年合肥市政府将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7.4%、8%调整为6.4%,此次立法予以固化,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将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进一步调整为6.2%;明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统一确定为6%;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

二是聚焦“提保障”。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30万元;将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由现行的“不予报销”调整为“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三是聚焦“优服务”。明确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根据区域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布局,并要求医药机构合理诊治合理收费;优化“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事项,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公共服务。

四是聚焦“强配套”。要求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拟订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待遇保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打通规章落地施行的“最后一公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合肥市政府颁布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21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重点围绕以下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聚焦“降负担”。 2019年合肥市政府将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7.4%、8%调整为6.4%,此次立法予以固化,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将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进一步调整为6.2%;明确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统一确定为6%;将职工医疗救助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

二是聚焦“提保障”。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30万元;将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由现行的“不予报销”调整为“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三是聚焦“优服务”。明确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根据区域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布局,并要求医药机构合理诊治合理收费;优化“互联网+”医疗保险服务事项,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公共服务。

四是聚焦“强配套”。要求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办法规定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拟订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待遇保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打通规章落地施行的“最后一公里”。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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