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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原创 2021-10-13 14:2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0月13日 ,记者从合肥市房管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合肥市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十四五”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征求意见稿指出,“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市场的逻辑,发挥资本的力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筹集。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区(开发区)投资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合肥市将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合肥市将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签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10月13日 ,记者从合肥市房管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合肥市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十四五”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征求意见稿指出,“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市场的逻辑,发挥资本的力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筹集。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区(开发区)投资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合肥市将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合肥市将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签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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