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9月1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合肥一个体工商户苏某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目前已经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以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不合格食品的抽样编号为NCP20340100341735516,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排查原因得知,苏某在采购韭菜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其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苏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编号为“(巢)市监罚字〔2020〕5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0元。
袁晶晶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