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合肥明确: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电费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

©原创 2021-08-31 21:1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发改微信号8月31日消息,为进一步清理用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合肥市发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告知书。其中明确,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四)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五)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七)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相关工作要求

(一)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鼓励各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将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三)以上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各供电主体要切实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

告知书提示,如有供电主体执行政策不到位,终端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发改微信号8月31日消息,为进一步清理用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合肥市发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告知书。其中明确,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政策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供电主体应为终端用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计量设施,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用电计量设施的安装由移动通信基站运营企业和供电主体协商确定。

(四)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

(五)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六)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七)鉴于移动通信基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为户外设施,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相关工作要求

(一)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鼓励各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电网公司将及时予以接收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三)以上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各供电主体要切实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

告知书提示,如有供电主体执行政策不到位,终端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编辑  许大鹏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