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阜阳一85后男子在合肥租民房、雇工人,生产假酒傍名牌,后被查获。4月23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当庭宣判,5名被告人同获刑。
当庭宣判现场。
合肥一民房内生产名酒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费某在其租赁的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黄岗村一民所内,购置生产工具、原料与包装材料,开始生产假酒。被告人费某某因受费某的雇佣,负责生产制作假酒,工资每月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费某生产假酒,仍为费某运送制作假酒的包装材料五次,分别获利一千元、二百五十元。
费某将制作好的假酒,以每箱150元、每箱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宣某,宣某将从费某处购买的假酒运至肥东县众兴乡司岗村一民房内存放,并以每箱280元、每箱360元、每箱7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
2020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对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十张村一处民房(费某的生产窝点)进行搜查,扣押某名牌酒5年60箱(240瓶),8年40箱(160瓶),对肥东县众兴乡司岗村宣某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某名酒某款300箱(1200瓶),5年的669箱(2676瓶),8年的90箱(360瓶)。
经鉴定,所扣押的各类名酒均系假冒某公司产品。
当庭宣判现场。
五人当庭获刑,主犯被判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费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80350元,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3896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费某、费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费某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费某某、黄某某、田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费某、费某某、黄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四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费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三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宣某在本案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
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撤销被告人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田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王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