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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发生口角持菜刀将对方砍伤 肥东一男子被公诉

©原创 2021-03-30 12:3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肥东一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持刀将对方右前臂砍伤,造成轻伤二级。3月29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故意伤人案的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出生,安徽肥东县人。2020年10月25日19时许,在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徽商物流园健康足浴店门口,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姜某某用菜刀将童某某右前臂砍伤,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童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方谅解。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肥东一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持刀将对方右前臂砍伤,造成轻伤二级。3月29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故意伤人案的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出生,安徽肥东县人。2020年10月25日19时许,在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徽商物流园健康足浴店门口,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童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姜某某用菜刀将童某某右前臂砍伤,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童某某于2021年1月13日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方谅解。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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