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2020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这些企业被罚

©原创 2021-03-12 14:4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合肥广善缘大药房哄抬物价被罚35万元;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虚假宣传被罚款20万元;华府骏苑电梯冲顶事件,维保单位被罚10万元……3月12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哄抬价格,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被罚

2020年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位于合肥市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哄抬物价情形。2020年2月13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要求维保,华府骏苑电梯维保单位被罚

2020年12月4日,合肥市蜀山区华府骏苑5号楼1单元电梯发生冲顶事件,导致被困人员轻伤,电梯和房顶受损。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合肥市申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年度保养的要求对电梯安全钳、制动器等部件进行检查、清洁、润滑,造成制动器内存有铁屑及油污未能及时清除,最终导致电梯冲顶事件发生。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京东店铺发表虚假广告,合肥一家电器公司被罚

2020年12月1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互联网监测平台”监测发现,合肥悟卡电器厂涉嫌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在无材料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在京东店铺中发表了“60天后的效果 更紧致,提拉肌肤 下颌轮廓分明 抚平细纹”、“打开脂肪分解通道,提高面部肌纤维弹性 留驻分子活力,瘦脸率提高12%”、“60天后的效果 提高肤色 明确脸部轮廓 提拉嘴角”等广告,广告费用为2000元。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月20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化妆品,庐阳一美发店被罚

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合肥庐阳区苗丝绘美发店销售的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被检出[黄体酮]项目不符合规定。2020年10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0年6至7月份,当事人从某销售人员处现金购买6盒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未按照规定索要进货票据、生产厂家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等资料。经涉案产品标称生产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协查,涉案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名称为“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生产日期20200320)的产品,上述产品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与情节,应当择一重处。2021年1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500元。

虚假宣传价格,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被罚

2020 年 1 月 26 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 259 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 “朝美 N95 口罩 ”零售价 40 元 / 只,而实际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 GB2626-2006 KN90,并非标注的 “N95 口罩”。当事人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2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药店对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2020 年 9 月 7 日,该药店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该药店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药店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被判决

2020年1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销售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件中,根据线索溯源,对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涉案产品为该公司出售,且该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太和县李某处购进,货款合计 37.83万元。

经调查核实,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不是产品外包装所标注的公司生产,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涉案产品不符合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技术要求。根据《食品药品监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案件罪名目录及证据移送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2020年8月2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

陈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星级记者 徐琪琪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合肥广善缘大药房哄抬物价被罚35万元;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虚假宣传被罚款20万元;华府骏苑电梯冲顶事件,维保单位被罚10万元……3月12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哄抬价格,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被罚

2020年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位于合肥市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网络反映情况属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虚构购进成本,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经查明,当事人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哄抬物价情形。2020年2月13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要求维保,华府骏苑电梯维保单位被罚

2020年12月4日,合肥市蜀山区华府骏苑5号楼1单元电梯发生冲顶事件,导致被困人员轻伤,电梯和房顶受损。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合肥市申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年度保养的要求对电梯安全钳、制动器等部件进行检查、清洁、润滑,造成制动器内存有铁屑及油污未能及时清除,最终导致电梯冲顶事件发生。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0年12月19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京东店铺发表虚假广告,合肥一家电器公司被罚

2020年12月1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互联网监测平台”监测发现,合肥悟卡电器厂涉嫌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在无材料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在京东店铺中发表了“60天后的效果 更紧致,提拉肌肤 下颌轮廓分明 抚平细纹”、“打开脂肪分解通道,提高面部肌纤维弹性 留驻分子活力,瘦脸率提高12%”、“60天后的效果 提高肤色 明确脸部轮廓 提拉嘴角”等广告,广告费用为2000元。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月20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化妆品,庐阳一美发店被罚

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合肥庐阳区苗丝绘美发店销售的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被检出[黄体酮]项目不符合规定。2020年10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2020年6至7月份,当事人从某销售人员处现金购买6盒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未按照规定索要进货票据、生产厂家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等资料。经涉案产品标称生产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协查,涉案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名称为“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生产日期20200320)的产品,上述产品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与情节,应当择一重处。2021年1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500元。

虚假宣传价格,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被罚

2020 年 1 月 26 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 259 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 “朝美 N95 口罩 ”零售价 40 元 / 只,而实际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 GB2626-2006 KN90,并非标注的 “N95 口罩”。当事人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0年2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药店对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2020 年 9 月 7 日,该药店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为共同被告,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该药店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药店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被判决

2020年1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销售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件中,根据线索溯源,对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涉案产品为该公司出售,且该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太和县李某处购进,货款合计 37.83万元。

经调查核实,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不是产品外包装所标注的公司生产,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涉案产品不符合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技术要求。根据《食品药品监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移送案件罪名目录及证据移送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2020年8月20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

陈曦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星级记者 徐琪琪

编辑:陶娜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