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4日,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回复网友时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具体如下:
近日,有网友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省长信箱”留言:请问领导,安徽省合肥市女职工的法定产假是多少天呢?公司说是98天,网上又说158天,希望回复一下。
3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给予女职工产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和您联系,向您解释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您表示满意。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电话6353616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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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