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月3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2020年典型事故案例的通报。通报称,2020年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保持下降,但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其中,发生建设施工事故81起、死亡76人,分别增长35.0%、28.8%,已是连续第三年增长;发生工贸事故42起、死亡40人。其中在建筑施工事故中,有6个事故被通报;在非煤矿山事故中,1个事故被通报;在工贸企业事故中,3个事故被通报。
建设施工事故:
高新区中南樾府项目工地“3•11”高处坠落事故
庐江县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12”坍塌事故
长丰县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9”物体打击事故
包河区叶氏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27”触电事故
庐阳区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 C1区F149室“9·6”高处坠落事故
新站高新区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9·30”高处坠落瞒报事故
非煤矿山事故:
庐江县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11·6”井下冒顶事故
工贸企业事故:
新站高新区安徽小秘商贸有限公司“4·8”物体打击事故
肥西县合肥锦利丰机械有限公司“4·26”机械伤害事故
经开区合肥聚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0·26”高处坠落事故
具体如下:
关于2020年典型事故案例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2020年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保持下降,但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多发,其中,发生建设施工事故81起、死亡76人,分别增长35.0%、28.8%,已是连续第三年增长;发生工贸事故42起、死亡40人。高处坠落、移动脚手架、简易升降机载人等同类型事故频繁发生,教训惨痛。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暴露出的普遍问题。现将部分典型事故予以通报,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建设施工事故
(一)高新区中南樾府项目工地“3•11”高处坠落事故。3月11日17时45分,高新区方兴大道与彩虹路交口中南樾府项目二标段工地12#楼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原因是临边洞口无安全防护,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带高处坠落。管理原因是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总包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洞口无安全防护的隐患,对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要求的问题失察。
(二)庐江县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12”坍塌事故。3月12日15时左右,安徽星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庐江县新二中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险些酿成较大事故。直接原因是沟槽开挖深度超过施工方案规定,未按规定放坡,在沟槽边堆土距离过小,雨天堆放的土方在吸水后重量增加,沟槽边坡松动坍塌。管理原因是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认真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总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工程机械操作人员持证情况未进行严格审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三)长丰县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9”物体打击事故。7月9日7时左右,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京东安徽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总包单位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瞒报了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挖掘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挖掘机行进途中,履带压到施工区域作为支撑砼泵车垫板的钢板一端,钢板突然翘起砸到站在钢板上的作业人员。管理原因是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总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有效管理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建立砼泵车支设环节安全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包河区叶氏空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27”触电事故。8月27日23时38分左右,滨湖新区佳源广场一楼马克华菲商铺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未佩戴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电器线路处于通电状态时进行接电作业触电。管理原因是施工单位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电工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电工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发包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庐阳区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 C1区F149室“9·6”高处坠落事故。9月6日9时10分左右,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与北二环路交口明发商业广场负一层C1区F149房间的承租人组织人员拆除室内隔墙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拆除隔墙时违规采用底部掏掘的方式拆除,造成墙体倒塌,砸倒作业人员所站立的脚手架后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管理原因是拆除组织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人员拆除作业,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现场管理混乱;拆除作业发包和转包人员未签订合同、无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六)新站高新区轨道交通4号线项目“9·30”高处坠落瞒报事故。9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新站高新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合肥市轨道4号线土建5标段新海大道站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总包单位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瞒报了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基坑边未规范设施临边防护,作业人员站在挖掘机旋转半径范围内的基坑边协助挖掘机作业,挖掘机驾驶员在旋转半径内有人时进行旋转作业,挖掘机尾部碰到协助作业人员,致其坠入基坑。管理原因是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相关安全管理资质,未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对临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总包单位在挖掘机施工作业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无其它安全措施,施工方案中未编制临边与洞口作业方案,施工技术人员未向机械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前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多次发现的临边防护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二、非煤矿山事故
(七)庐江县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11·6”井下冒顶事故。11月6日12时10分左右,安徽金牛矿业有限公司大包庄硫铁矿井下-325m分段15号采场相邻的1#穿脉巷,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经过专职撬毛工敲帮问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不经常使用没有任何支护的巷道捡拾石块,被顶板失稳冒落的岩石砸中头部。管理原因是施工单位对事故区域顶板未采取任何支护,对员工的安全教育针性不强,未按规定每周对系统大巷进行全面的检撬,现场作业缺乏安全管理,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包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格,未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工贸企业事故
(八)新站高新区安徽小秘商贸有限公司“4·8”物体打击事故。4月8日上午9时20分左右,位于新站高新区的安徽小秘商贸有限公司在使用简易升降机运货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升降机吊笼的钢丝绳存在严重断丝缺陷,在升降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作业人员违规乘坐升降机在升降机吊笼内失去平衡摔倒,被吊笼内随行货物砸伤致死。管理原因是事故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私自安装使用不符合《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要求的升降机,且违规载人;未制定升降机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厂房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租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九)肥西县合肥锦利丰机械有限公司“4·26”机械伤害事故。4月26日9时15分,合肥锦利丰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用液压升降平台运货的过程中,违反液压升降平台《使用说明书》规定,将身体下探到液压升降平台下方地坑内捡拾物料,被其他人员操作向下运动的液压升降平台挤压。管理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货的仓储笼破损泄漏物料,液压升降平台存在安全缺陷,3组操作按钮每组均可独立操控液压升降平台,在外部护栏连锁装置失效的情况下仍可以运行。
(十)经开区合肥聚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0·26”高处坠落事故。10月26日11时50分左右,合肥聚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合肥经开区一厂房内进行保洁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情况下,登至未设防护栏杆的三层脚手架进行保洁清扫作业坠落至地面;管理原因是事故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发包单位未及时督促做好保洁作业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