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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原创 2021-01-25 18:5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还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从现在起2月21日,《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章节设置,并对内容作了大幅修改。

据了解,合肥市地处江淮之间,水域面积约占国土面积21%,全市共有城乡饮用水水源地45个,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毒鱼、炸鱼和电鱼;露营、野炊等活动。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如果发现取水口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提醒:即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之前,您可以将意见或者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也可以将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编辑:唐恒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还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从现在起2月21日,《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章节设置,并对内容作了大幅修改。

据了解,合肥市地处江淮之间,水域面积约占国土面积21%,全市共有城乡饮用水水源地45个,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毒鱼、炸鱼和电鱼;露营、野炊等活动。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如果发现取水口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提醒:即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之前,您可以将意见或者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也可以将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fsfjlfc@163.com。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姚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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