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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宅房屋搬迁费上调至1000元/次 补偿区片分级明确

©原创 2021-01-07 08:4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合肥发布消息: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居环境、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民心工程。近日,《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正式印发,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可以更好地满足征迁居民的民生需求。

变化一

住宅房屋搬迁费上调至1000元/次

近年来,合肥大建设持续加快推进,房屋征收量不断增加。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使用的一直是2015年的老标准。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们期待着该标准也需要进行合理变化和调整。

针对征迁居民们十分关注的搬迁费用,本次新标准提出,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新标准中住宅房屋搬迁费用大幅上调了,考虑到物价上涨等综合因素,以后可以更好地解决征收过程中的居民搬迁花费问题。

此外,对于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用,需要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其中,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计算。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进行协商补偿。

变化二

安置费补偿区片分级得到明确

按照规定,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新规分级执行。

其中,

一级为环城公园路以内,临时安置费标准是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含三孝口街道和逍遥津街道。

二级为环城公园路以外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一级区片以内,以二环路以内和政务区范围为主,标准是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级为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二级和三级区片,标准是1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比如瑶海区的红光街道、庐阳区的杏花村街道、蜀山区的芙蓉社区、包河区的骆岗街道等都按该标准执行。

四级为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四级区片,标准是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磨店社区、三十岗乡、南岗镇、小庙镇等区域。新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文件全文: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

(二)非住宅房屋: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

(一)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均按下表执行。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30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偿标准为:

1.营业用房: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收已出租的合肥市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的,临时安置费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分配临时安置费。

三、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合肥发布消息: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居环境、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民心工程。近日,《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正式印发,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可以更好地满足征迁居民的民生需求。

变化一

住宅房屋搬迁费上调至1000元/次

近年来,合肥大建设持续加快推进,房屋征收量不断增加。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使用的一直是2015年的老标准。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们期待着该标准也需要进行合理变化和调整。

针对征迁居民们十分关注的搬迁费用,本次新标准提出,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新标准中住宅房屋搬迁费用大幅上调了,考虑到物价上涨等综合因素,以后可以更好地解决征收过程中的居民搬迁花费问题。

此外,对于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用,需要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其中,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计算。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进行协商补偿。

变化二

安置费补偿区片分级得到明确

按照规定,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新规分级执行。

其中,

一级为环城公园路以内,临时安置费标准是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含三孝口街道和逍遥津街道。

二级为环城公园路以外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一级区片以内,以二环路以内和政务区范围为主,标准是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级为区片综合地价中的二级和三级区片,标准是1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比如瑶海区的红光街道、庐阳区的杏花村街道、蜀山区的芙蓉社区、包河区的骆岗街道等都按该标准执行。

四级为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四级区片,标准是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括磨店社区、三十岗乡、南岗镇、小庙镇等区域。新标准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文件全文: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费

(一)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

(二)非住宅房屋: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

(一)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以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均按下表执行。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30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偿标准为:

1.营业用房: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收已出租的合肥市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的,临时安置费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分配临时安置费。

三、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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