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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1月1日启用

©原创 2020-12-31 21:47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启用合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根据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疫防办〔2020〕602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合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合肥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规在冷链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二、凡是不能提供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冻畜禽肉和水产品),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经核酸检测合格和全面消毒,取得《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并完成“安徽冷链”赋码后,进口商或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装卸存储、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委托赋码以及逾期提货等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或货主承担。

四、采样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其对应的批次及相应包装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应急处理。

五、进口商或货主应提前1天进行监管仓预约。集中监管仓设置在庐阳区国投集团自建冷库(地址:庐阳区四里河街道清源路666号南,联系人:窦莉莉,咨询联系电话:13349115253)。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此前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了关于启用合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机制,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根据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疫防办〔2020〕602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合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合肥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规在冷链食品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二、凡是不能提供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冻畜禽肉和水产品),一律运抵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经核酸检测合格和全面消毒,取得《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并完成“安徽冷链”赋码后,进口商或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运输装卸存储、核酸检测、预防性全面消毒、委托赋码以及逾期提货等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或货主承担。

四、采样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其对应的批次及相应包装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应急处理。

五、进口商或货主应提前1天进行监管仓预约。集中监管仓设置在庐阳区国投集团自建冷库(地址:庐阳区四里河街道清源路666号南,联系人:窦莉莉,咨询联系电话:13349115253)。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此前有关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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