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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肥街头将连襟刺死在宝马车内 一审获死刑

©原创 2020-12-30 11:26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因经济纠纷,男子李某在合肥街头,一辆宝马车内,提刀对其连襟行凶,致其当场死亡,后报警自首。这一悲剧,一度让人惋惜。12月29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听完判决,李某当庭表示上诉。

李某系河南洛阳人,今年30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连襟关系,2018年,两人因共同经营的饭店亏损倒闭,产生经济纠纷,李某多次要钱未果,产生杀害陈某某的想法。

2019年10月6日中午12:32,李某骑电动车尾随陈某某到达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维也纳森林花园小区南门,陈某某在该小区南门东侧停放的黑色宝马轿车内短暂停留后离开。李某于12:45尾随陈某某离开,后约13时,回到该小区南门西侧继续蹲守。14:05,陈某某回到该小区南门东侧,驾驶黑色宝马轿车准备离开。李某见状,走至驾驶座旁找陈某某要钱。双方发生争吵,于是,李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由车窗向内连续扎刺陈某某的颈部、胸部、腹部、面部等多位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李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带回。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锐器刺切胸部、腹部、致左肺破裂,降结肠断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持刀捅刺、扎捅被害人颈部、胸部、腹部、面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系有预谋的实施杀人行为手段残忍,且系在公共场合公然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对其严惩,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虽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综合本案案情及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因经济纠纷,男子李某在合肥街头,一辆宝马车内,提刀对其连襟行凶,致其当场死亡,后报警自首。这一悲剧,一度让人惋惜。12月29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听完判决,李某当庭表示上诉。

李某系河南洛阳人,今年30岁。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连襟关系,2018年,两人因共同经营的饭店亏损倒闭,产生经济纠纷,李某多次要钱未果,产生杀害陈某某的想法。

2019年10月6日中午12:32,李某骑电动车尾随陈某某到达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维也纳森林花园小区南门,陈某某在该小区南门东侧停放的黑色宝马轿车内短暂停留后离开。李某于12:45尾随陈某某离开,后约13时,回到该小区南门西侧继续蹲守。14:05,陈某某回到该小区南门东侧,驾驶黑色宝马轿车准备离开。李某见状,走至驾驶座旁找陈某某要钱。双方发生争吵,于是,李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由车窗向内连续扎刺陈某某的颈部、胸部、腹部、面部等多位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李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带回。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锐器刺切胸部、腹部、致左肺破裂,降结肠断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出于报复,持刀捅刺、扎捅被害人颈部、胸部、腹部、面部等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系有预谋的实施杀人行为手段残忍,且系在公共场合公然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对其严惩,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虽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综合本案案情及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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