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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前的绿豆糕被检出不合格 合肥一食品厂领罚单

©原创 2020-10-16 18:00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端午节前,合肥一生产厂商生产的绿豆糕抽检霉菌项目不合格。10月16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合肥微微食品厂因此领到了罚单,而该批绿豆糕已悉数销售给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9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一份关于合肥微微食品厂绿豆糕(原味)的《检验报告》(No:XC2020-JD0167),委托抽检单位是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批次是2020年4月10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公司的绿豆糕存在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包河区立即对合肥微微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2020年4月10日生产的原味绿豆糕进行了原料进货查验,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原始资料及检验合格报告,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该批次绿豆糕规格是200g/盒,生产了61盒,出厂检验使用5盒,销售56盒。销售出的抽检批次的绿豆糕全部卖给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专供产品,共销售56盒,每盒售价9元,货值金额共计504元,违法所得504元。截止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已无库存。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发出了召回公告,超市方表示已销售完无库存。

据了解,2020年8月25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该食品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该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合肥微微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存在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局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食品厂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召回义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对于该厂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肆元(¥504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端午节前,合肥一生产厂商生产的绿豆糕抽检霉菌项目不合格。10月16日,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合肥微微食品厂因此领到了罚单,而该批绿豆糕已悉数销售给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9日,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一份关于合肥微微食品厂绿豆糕(原味)的《检验报告》(No:XC2020-JD0167),委托抽检单位是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批次是2020年4月10日。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公司的绿豆糕存在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包河区立即对合肥微微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2020年4月10日生产的原味绿豆糕进行了原料进货查验,生产投料记录,出厂检验原始资料及检验合格报告,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该批次绿豆糕规格是200g/盒,生产了61盒,出厂检验使用5盒,销售56盒。销售出的抽检批次的绿豆糕全部卖给宣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专供产品,共销售56盒,每盒售价9元,货值金额共计504元,违法所得504元。截止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当事人已无库存。当事人自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发出了召回公告,超市方表示已销售完无库存。

据了解,2020年8月25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该食品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该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合肥微微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存在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局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食品厂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召回义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对于该厂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肆元(¥504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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