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8月28日上午,肥东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陈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了解,这是肥东法院首例公益诉讼当庭宣判的案件。
2007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便利,从网上以低价购买“葛洪牌桂龙药膏”,在未确定药品安全的情况下,以238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茆某、韩某和林某等客户,并导致部分消费者在服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销售的“葛洪牌桂龙膏药”系假药。
2018年9月6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葛洪牌桂龙药膏”予以没收。
2019年11月26日,该案公益诉讼人发现被告陈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后,依法进行公告,督促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诉讼,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该案公益诉讼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该案销售假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考虑到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影响性,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广大不特定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警示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合议庭对此高度重视,提前阅卷,庭审后及时进行当庭评议,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后,当庭宣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