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检察微信号消息:近日,由安徽省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花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花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中案”被发现
2019年3月至5月间,花某某看到木某某自制的气枪后,也想拥有一支气枪用于打鸟。在木某某“指点”下,其网购气枪组件,交木某某为其制造了一支气枪,后花某某又将自己手机号码、微信账号提供给木某某网购气枪组件,木某某又制造气枪一支卖给他人。
2019年9月26日侦查机关以花某某、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移送庐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在审查中发现,此案是一起“案中案”,案发过程中隐藏着另一起犯罪事实。
追加寻衅滋事罪
2019年6月24日晚20时许,花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因群内果某某戏称群内女网友“缘”是自己的,花某某无端吃起飞醋,与果某某在微信中争执,相互诀骂、继而逞强斗狠,相约打斗。后花某某携带气枪至约定地点与果某某见面,双方发生互殴,花某某用枪托砸击果某某头部,致果某某头破流血。而后,花某某逃回家中。
检察机关的建议被采纳
庐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花某某无端寻衅,携带枪支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遂建议侦查机关对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侦查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立案侦查,获取相关证据并查明了事实,以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月6日,庐江县检察院以花某某、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了公诉。
近日,庐江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