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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一黑社会成员一人犯数罪 获刑3年9个月

©原创 2020-08-13 21:15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生先后纠集许某某、陈某柱、符某宏、韩某军、邢某振、谢某宝、郑某飞、徐某恒、张某辉、乔某祥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以许某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某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一般参加者,对其参与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有组织的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有组织的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生先后纠集许某某、陈某柱、符某宏、韩某军、邢某振、谢某宝、郑某飞、徐某恒、张某辉、乔某祥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以许某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某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一般参加者,对其参与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有组织的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有组织的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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