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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违法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法院受理立案强制执行

©原创 2020-04-14 18:29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14日,记者从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获悉,近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一家违法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总金额63018元,其中罚没款本金33018元,加处罚款30000元,庐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立案强制执行。

据悉,2019年4月24日,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联合庐阳区政府金融办、逍遥津街道综治办对位于庐阳区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1008A室的安徽德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金口福猴头菇饼干”“富硒燕麦胚芽粉”“贡天符阿胶蜜枣”“老来寿银海越微软胶囊”等数种食品。

经调查,该企业经营模式为消费积分兑换公益活动,主要通过分发传单的方式,吸引周边中老年人群体购买其经营的各类食品,根据购买价格获取数额不等的消费积分,积分累积可兑换参加后期组织的旅游、养生等“公益活动”。

据了解,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该企业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其经营的食品不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案发后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且属初次违法,未发现产生危害后果,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018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该企业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该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消极应对、拒绝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原罚款30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0元,同时依法申请庐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共计执行标的为63018元。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4月14日,记者从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获悉,近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一家违法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总金额63018元,其中罚没款本金33018元,加处罚款30000元,庐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立案强制执行。

据悉,2019年4月24日,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联合庐阳区政府金融办、逍遥津街道综治办对位于庐阳区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1008A室的安徽德惠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金口福猴头菇饼干”“富硒燕麦胚芽粉”“贡天符阿胶蜜枣”“老来寿银海越微软胶囊”等数种食品。

经调查,该企业经营模式为消费积分兑换公益活动,主要通过分发传单的方式,吸引周边中老年人群体购买其经营的各类食品,根据购买价格获取数额不等的消费积分,积分累积可兑换参加后期组织的旅游、养生等“公益活动”。

据了解,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该企业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其经营的食品不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案发后停止经营改正违法行为,且属初次违法,未发现产生危害后果,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018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该企业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后该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消极应对、拒绝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原罚款30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0元,同时依法申请庐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共计执行标的为63018元。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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