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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捕获102只“青蛙”获刑半年

©原创 2020-02-29 08:3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2 月28 日,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合肥中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受害者”:八哥、喜鹊等 涉案数量:12500 余只

基本案情:2017 年9、10 月和2018 年9、10 月期间,被告人熊某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采用诱鸟器、丝网等工具网捕小鵐、黄眉鵐、田鵐、八哥、喜鹊、棕头鸦雀等野生鸟类变卖牟利。其中,2017 年9、10 月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1000 余只,2018 年9、10 月期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500 余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熊某发非法捕捉的野生鸟类,仍多次予以收购,后变卖牟利,共从熊某发处收购野生鸟类600 余只。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发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本案,判处熊某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王某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案例2

“受害者”:山斑鸠  涉案数量:40 只

基本案情:2016 年12 月2 日18 时至24 时,被告人唐某友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以夜间照明的方式在肥西县丰乐河大堤袁店段用自制的弹弓非法捕猎鸟类计40 只,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非法捕猎的鸟类共有40 只,其中15 只死体、25 只活体。经鉴定,涉案鸟类均为山斑鸠,属于“三有动物”。其中25 只活体被公安机关放生。

裁判结果: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山斑鸠40 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唐某友管制六个月;赔偿4500 元。

案例3

“受害者”:河麂  涉案数量:3 只

基本案情:2019 年10 月20 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涛携带电瓶、升压器、绝缘杆、铁丝组成的电网前往肥东县包公镇砚山天王架山南坡山芋田,欲捕获野兔,共猎捕野生动物3 只。2019 年10 月20 日上午,汪某涛以18 元/斤的价格将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动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 元。经鉴定,被猎捕的3 只动物均为河麂,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40 元。

裁判结果: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3 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20 元。

案例4

“受害者”:金线蛙、黑斑蛙等 涉案数量:102 只

基本案情:2015 年7 月3 日21 时许,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照明灯、编织袋等工具,至长丰县水湖镇张祠村田间猎捕野生蛙类。7 月4 日凌晨,被执行巡逻任务的长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现场扣押了两被告人猎捕的青蛙共计102 只。经鉴定以上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长丰县公安局对猎捕的青蛙102 只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计102 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

“受害者”:黑水鸡、白骨顶等  涉案数量:433 只

基本案情:2018 年10 月,被告人熊某四未经许可,使用公放器、尼龙网等工具,在庐江县郭河镇、金牛镇境内采用网捕等方法捕捉水鸟变卖牟利。庐江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从熊某四家中查获水鸟433 只及相关捕鸟工具。经鉴定,所查获鸟类分别为黑水鸡328 只(其中死体3只)、白骨顶104 只及大鳽1 只。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被查获的鸟类活体均已放生。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四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熊某四拘役五个月。

正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 王吉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2 月28 日,为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合肥中院发布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受害者”:八哥、喜鹊等 涉案数量:12500 余只

基本案情:2017 年9、10 月和2018 年9、10 月期间,被告人熊某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在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采用诱鸟器、丝网等工具网捕小鵐、黄眉鵐、田鵐、八哥、喜鹊、棕头鸦雀等野生鸟类变卖牟利。其中,2017 年9、10 月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1000 余只,2018 年9、10 月期间共捕捉各种野生鸟类1500 余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熊某发非法捕捉的野生鸟类,仍多次予以收购,后变卖牟利,共从熊某发处收购野生鸟类600 余只。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发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朋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本案,判处熊某发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王某朋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案例2

“受害者”:山斑鸠  涉案数量:40 只

基本案情:2016 年12 月2 日18 时至24 时,被告人唐某友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以夜间照明的方式在肥西县丰乐河大堤袁店段用自制的弹弓非法捕猎鸟类计40 只,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非法捕猎的鸟类共有40 只,其中15 只死体、25 只活体。经鉴定,涉案鸟类均为山斑鸠,属于“三有动物”。其中25 只活体被公安机关放生。

裁判结果: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友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山斑鸠40 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唐某友管制六个月;赔偿4500 元。

案例3

“受害者”:河麂  涉案数量:3 只

基本案情:2019 年10 月20 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涛携带电瓶、升压器、绝缘杆、铁丝组成的电网前往肥东县包公镇砚山天王架山南坡山芋田,欲捕获野兔,共猎捕野生动物3 只。2019 年10 月20 日上午,汪某涛以18 元/斤的价格将非法猎捕的3只野生动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40 元。经鉴定,被猎捕的3 只动物均为河麂,该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归案后被告人汪某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涛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40 元。

裁判结果: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3 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20 元。

案例4

“受害者”:金线蛙、黑斑蛙等 涉案数量:102 只

基本案情:2015 年7 月3 日21 时许,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照明灯、编织袋等工具,至长丰县水湖镇张祠村田间猎捕野生蛙类。7 月4 日凌晨,被执行巡逻任务的长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现场扣押了两被告人猎捕的青蛙共计102 只。经鉴定以上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长丰县公安局对猎捕的青蛙102 只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计102 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5

“受害者”:黑水鸡、白骨顶等  涉案数量:433 只

基本案情:2018 年10 月,被告人熊某四未经许可,使用公放器、尼龙网等工具,在庐江县郭河镇、金牛镇境内采用网捕等方法捕捉水鸟变卖牟利。庐江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从熊某四家中查获水鸟433 只及相关捕鸟工具。经鉴定,所查获鸟类分别为黑水鸡328 只(其中死体3只)、白骨顶104 只及大鳽1 只。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被查获的鸟类活体均已放生。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四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熊某四拘役五个月。

正言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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