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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7岁男童公园骑车溺亡 一审法院:父亲担责7成

©原创 2019-05-13 07:56

合肥7岁男童公园骑车溺亡 法院:父亲担责7成

陆先生站在事故现场,悲痛里介绍事发经过。(资料图)

合肥7岁男童公园骑车溺亡 法院:父亲担责7成

庭审结束后,陆先生和孟女士和代理律师在一起。(资料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18年7月29日,合肥市民陆先生7周岁的儿子小凯(化名)在合肥市塘西河公园骑自行车游玩时,从公园一座桥上掉入公园水域,不幸溺亡男童骑童车落入河中 岸太滑父子俩无法上岸男童身亡 点击阅读原文)(男童溺亡 父母将三家责任单位告上堂 点击阅读原文。陆先生和妻子将公园的设计方和管理方告上法庭。今年3 月,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公园管理方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印象滨湖公司)承担30%的责任。陆先生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于近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回顾】8岁男童塘西河公园溺亡

2018 年7 月29 日上午,陆先生带着7周岁的儿子小凯来到塘西河公园游玩。当时父子俩一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小凯在前面,陆先生在后面。父子俩骑到塘西河公园的一座桥上时,小凯不慎连人带车落入水中。

当时,陆先生在小凯身后不到10 米远的地方,见到孩子在水中挣扎,他赶紧下水施救。陆先生费尽全身力气,终于拖着儿子游到岸边。“当时没想到岸边光溜溜的,没有地方能爬上岸。”十几分钟后,陆先生渐渐感到体力不支,身体开始下沉,小凯不幸溺亡。

事后,陆先生和妻子一纸诉状,将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三家单位告上法庭。

陆先生和妻子孟女士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和务工损失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29384.3元。

【判决】公园管理方承担三成责任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视频和照片可见,涉事交通桥因石墩高度不足以防止孩子小凯落水,进而导致溺亡后果,被告印象滨湖公司作为管理方存在疏于管理、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凯作为未成年人,陆先生在其骑车时,应尽到监护职责。在小凯靠近石墩旁边行驶时,陆先生应提醒其远离危险区域。陆先生在事故发生前,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孩子溺亡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原告陆先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外两个被告与孩子溺亡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支持另外两个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定,原告陆先生对孩子溺亡所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印象滨湖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225980.81 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陆先生和妻子明确表示不服。“包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今年4 月30 日送到我们的律师手中。我们5 月10 日提出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赵明玉 许佳

合肥7岁男童公园骑车溺亡 法院:父亲担责7成

陆先生站在事故现场,悲痛里介绍事发经过。(资料图)

合肥7岁男童公园骑车溺亡 法院:父亲担责7成

庭审结束后,陆先生和孟女士和代理律师在一起。(资料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18年7月29日,合肥市民陆先生7周岁的儿子小凯(化名)在合肥市塘西河公园骑自行车游玩时,从公园一座桥上掉入公园水域,不幸溺亡男童骑童车落入河中 岸太滑父子俩无法上岸男童身亡 点击阅读原文)(男童溺亡 父母将三家责任单位告上堂 点击阅读原文。陆先生和妻子将公园的设计方和管理方告上法庭。今年3 月,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公园管理方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印象滨湖公司)承担30%的责任。陆先生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于近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回顾】8岁男童塘西河公园溺亡

2018 年7 月29 日上午,陆先生带着7周岁的儿子小凯来到塘西河公园游玩。当时父子俩一人骑着一辆自行车。小凯在前面,陆先生在后面。父子俩骑到塘西河公园的一座桥上时,小凯不慎连人带车落入水中。

当时,陆先生在小凯身后不到10 米远的地方,见到孩子在水中挣扎,他赶紧下水施救。陆先生费尽全身力气,终于拖着儿子游到岸边。“当时没想到岸边光溜溜的,没有地方能爬上岸。”十几分钟后,陆先生渐渐感到体力不支,身体开始下沉,小凯不幸溺亡。

事后,陆先生和妻子一纸诉状,将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三家单位告上法庭。

陆先生和妻子孟女士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和务工损失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929384.3元。

【判决】公园管理方承担三成责任

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视频和照片可见,涉事交通桥因石墩高度不足以防止孩子小凯落水,进而导致溺亡后果,被告印象滨湖公司作为管理方存在疏于管理、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凯作为未成年人,陆先生在其骑车时,应尽到监护职责。在小凯靠近石墩旁边行驶时,陆先生应提醒其远离危险区域。陆先生在事故发生前,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是孩子溺亡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原告陆先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另外两个被告与孩子溺亡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支持另外两个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定,原告陆先生对孩子溺亡所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印象滨湖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225980.81 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陆先生和妻子明确表示不服。“包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今年4 月30 日送到我们的律师手中。我们5 月10 日提出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赵明玉 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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