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咨询,反映位于合肥滨湖新区的中海滨湖公馆开发商通过与业主签署“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方式,将原本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车位以出租方式出售给业主,出租年限为70年(协议约定每期20年,顺延续签至70年),请问:1、这种以租代售“打擦边球“、总租期超过20年合法吗?2、已购的人防车位,业主可以要求退还吗?
合肥市人防办回复: 经设施监督管理处调查,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您所反映的中海滨湖公馆开发商一次性收取20年人防车位使用费用,三年自动顺延至70年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变相销售行为。请您向人防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将调查核实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