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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苏果超市销售卤味鸭翅抽检不合格被罚

©原创 2019-04-01 14:05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4号)、《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7号),涉及我省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的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2956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涉及被抽样单位为: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的调查。于2018年11月15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共购进12公斤,已在店内销售9.15公斤,库存2.85公斤。2018年11月15日,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2.罚款5000元;3. 没收卤味鸭翅(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批次:20180825)2.85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企业选择更优质的供应商,企业已停止从该供货商处进货,并加强进货查验。

二、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2978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蛋;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7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的调查。于2018年11月6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共购进30公斤,全部在店内销售完毕。2018年11月6日,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超出了最高残留限量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1.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不齐全,未能说明产品来源,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到索证索票齐全,企业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189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芹菜;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2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甲拌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的调查。于2018年8月22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购进80公斤,全部在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8月22日,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2日对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销售的芹菜购自合肥市瑶海区晓肆蔬菜商行,合肥市瑶海区晓肆蔬菜商行从合肥瑶海区宝兵蔬菜商行购进该批次芹菜,合肥瑶海区宝兵蔬菜商行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田之源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购进该批次芹菜。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项目超出最高残留限量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超出最高残留限量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选择更优质供货商,企业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4号)、《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7号),涉及我省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销售的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2956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涉及被抽样单位为: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5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的调查。于2018年11月15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共购进12公斤,已在店内销售9.15公斤,库存2.85公斤。2018年11月15日,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购物广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卤味鸭翅(酱卤肉制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8元;2.罚款5000元;3. 没收卤味鸭翅(江苏宁富食品有限公司,批次:20180825)2.85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企业选择更优质的供应商,企业已停止从该供货商处进货,并加强进货查验。

二、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5132978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蛋;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7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的调查。于2018年11月6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共购进30公斤,全部在店内销售完毕。2018年11月6日,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合肥市包河区九普家禽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项目超出了最高残留限量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1.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不齐全,未能说明产品来源,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到索证索票齐全,企业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294931189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芹菜;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22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甲拌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的调查。于2018年8月22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购进80公斤,全部在店内进行销售。2018年8月22日,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发布了召回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22日对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销售的芹菜购自合肥市瑶海区晓肆蔬菜商行,合肥市瑶海区晓肆蔬菜商行从合肥瑶海区宝兵蔬菜商行购进该批次芹菜,合肥瑶海区宝兵蔬菜商行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田之源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购进该批次芹菜。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临泉东路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项目超出最高残留限量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超出最高残留限量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选择更优质供货商,企业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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