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7月3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池州市社会救助工作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池州市加快改革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及时完成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据统计,2024年1-6月份,池州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51312人,特困人员10313人,发放救助资金2.16亿元。
此外,池州市还努力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目前,该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库共汇聚各部门民生数据349.5万条,已处置预警信息1.7万条。
全力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池州市及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于2023年11月重新修订了《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放宽了车辆和家庭存款等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人户”保障政策,扩大了保障范围。
池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庆祥介绍,新修订的《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中,新增了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规定: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可放宽到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于车辆的规定,修订后的《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也放宽了条件,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1辆(台)价格在8万元(含)以内(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非经营性机动车(农机具)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原则上仅有1辆(艘、台)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10万元(含)以内(车辆购置6年内,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的,不作为申请低保的限定条款。
此外,池州市还不断深化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一次申请 分类审核确认”机制规范化改革。该市困难群众只要提出一次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审核确认机关根据困难群众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主动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临时救助”的优先认定顺序逐类进行审核、精准认定。避免困难群众反复申请、多次填表,经办人员多次受理、重复审核的现象。
许琦琦 大皖新闻记者 朱春友
编辑 许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