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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该怎么保障?安徽正在征求意见

©原创 2024-04-16 11:58

大皖新闻讯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4月16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4月12日至5月11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损害妇女特殊权益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和支持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为制定妇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妇女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此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用人单位等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征求意见稿明确,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自媒体等不得报道、传播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妇女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用人单位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等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应当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参加科研项目承担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有关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

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发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参加科研项目承担、科技决策咨询、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活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服务与关怀。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录(聘)用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阻止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鼓励在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开展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庇护、救助受害妇女的工作。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4月16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4月12日至5月11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损害妇女特殊权益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和支持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为制定妇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妇女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此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用人单位等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征求意见稿明确,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自媒体等不得报道、传播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妇女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用人单位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等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应当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导,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参加科研项目承担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有关组织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女学生就学。

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发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参加科研项目承担、科技决策咨询、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活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服务与关怀。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录(聘)用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阻止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联动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鼓励在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窗口开展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庇护、救助受害妇女的工作。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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