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签约主播用小号在其他平台直播,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女主播开小号在其他平台直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王某支付某文化传媒公司赔偿金10万元。
2021年,某文化传媒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签约主播,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合同有效期两年。其中协议的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2022年,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暂停直播,同时停止在某文化传媒公司开播的平台上直播。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王某自2022年起即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王某支付其赔偿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遵守。但王某自2022年之后即停止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开播的平台上直播,开始使用小号在其他平台直播,导致某文化传媒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此行为显属违约,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关于王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依法确定为10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强傲雪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