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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网络造谣者被临泉县警方处罚

©原创 2024-02-28 18:13

大皖新闻讯 2月26日,临泉县公安局公布了该县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对3名涉案人员给予处罚。

案例一:2023年12月21日,谭棚张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编造“外国人来中国换器官”等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张某某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月3日,宋集白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编造“某县学生长期受虐待坠亡”等不实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白某某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1月11日,庙岔韩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编造“疫情控制不住阜阳各公共浴室关门”等不实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韩某某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大家知法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法律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皖新闻记者 张洪金

编辑 陶娜

大皖新闻讯 2月26日,临泉县公安局公布了该县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对3名涉案人员给予处罚。

案例一:2023年12月21日,谭棚张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编造“外国人来中国换器官”等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张某某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月3日,宋集白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编造“某县学生长期受虐待坠亡”等不实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白某某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1月11日,庙岔韩某某在短视频平台编造“疫情控制不住阜阳各公共浴室关门”等不实信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韩某某散布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大家知法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法律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皖新闻记者 张洪金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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