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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发布“十条规定” 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戴“紧箍”

©原创 2024-02-25 15:20

大皖新闻讯  2月25日,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十条规定”公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该市用“十条规定”以清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

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三、未经质量合格检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

五、电动自行车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大皖新闻记者 张洪金

编辑 许正文

大皖新闻讯  2月25日,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十条规定”公告,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该市用“十条规定”以清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

近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亳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就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三、未经质量合格检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

五、电动自行车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本公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大皖新闻记者 张洪金

编辑 许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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