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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鼓励为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公积金

©原创 2024-01-03 20:03

大皖新闻讯  1月3日,宣城住房公积金微信号发布《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

积极推动全市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实施意见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宣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实施意见规范困难企业公积金缴存。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难度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现有缴存比例至法定下限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实施意见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本市范围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1月3日,宣城住房公积金微信号发布《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明确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

积极推动全市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大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自身财力和工作实际,为辖区内村(居)基层干部、专职工作者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实施意见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宣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实施意见规范困难企业公积金缴存。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难度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现有缴存比例至法定下限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实施意见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本市范围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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