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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安徽探索建立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

©原创 2023-12-11 10:42

大皖新闻讯 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四种情形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省级土地督察可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12月1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可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

近年来,安徽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印发《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实施千亿斤江淮粮仓建设行动,深入开展“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安耕地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

记者注意到,《条例》正式印发后将加强土地监管,完善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日常动态巡查基础上,《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同时,建立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度,《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划分网格,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此外,还探索建立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条例》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哨”作用。《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土地范围内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

省级土地督察可责令整改,约谈有关负责人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职责。

《条例》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技防”应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分级划分网格,加大“人防”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前哨”作用,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引导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源头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条例》对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规范了土地督察权的行使方式,即对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致使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可依法处分主管人员

记者注意到,《条例》总结以往的经验做法,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举措,严肃惩戒违法用地行为。《条例》规定,对于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督察机构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同时提请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效率,保障土地执法的“硬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建立土地执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等。并强化监督执纪,规定四种情形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通讯员 李爱琪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四种情形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省级土地督察可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12月11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可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

近年来,安徽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印发《安徽省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措施》,实施千亿斤江淮粮仓建设行动,深入开展“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安耕地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

记者注意到,《条例》正式印发后将加强土地监管,完善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在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日常动态巡查基础上,《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同时,建立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度,《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划分网格,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此外,还探索建立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条例》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前哨”作用。《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土地范围内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

省级土地督察可责令整改,约谈有关负责人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职责。

《条例》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技防”应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分级划分网格,加大“人防”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前哨”作用,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引导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源头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条例》对省级土地督察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级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规范了土地督察权的行使方式,即对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致使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可依法处分主管人员

记者注意到,《条例》总结以往的经验做法,从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政纪责任三个方面,采取更为严厉的举措,严肃惩戒违法用地行为。《条例》规定,对于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督察机构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同时提请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效率,保障土地执法的“硬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建立土地执法巡查、抽查制度,以及土地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和违法案件统计制度等。并强化监督执纪,规定四种情形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通讯员 李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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