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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某经营部黄丫鱼抽检不合格,罚款1万元

©原创 2023-11-28 21:23

大皖新闻讯   近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通报了5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例,其中,该市黄山区某蔬菜副食品经营部购进的一批次2.12公斤的黄丫鱼被抽检不合格,该食品经营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黄丫鱼案

2023年4月18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区某蔬菜副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检了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的2.12kg黄丫鱼。2023年5月17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食品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6.3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菜坊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冷冻食品案

2023年4月12日,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鲜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区冰柜里有10袋冀嘉鲜®粉丝扇贝-蒜蓉风味(生制品)未在包装物上标示生产日期。经查明,上述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以500克/袋的规格进行销售,作为最终销售单元未在包装物上标示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10袋冀嘉鲜®粉丝扇贝-蒜蓉风味(生制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门县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水果案

2023年4月13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对祁门县某超市经营的丑桔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丑桔中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丑桔于2023年4月10日从当事人处购进,当事人共售出35千克,货值金额455元。且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提供上述丑桔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2023年4月26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休宁县某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在冷冻库内发现“冻猪红膘”35袋,未见合格证,现场无法提供采购票据、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批次检验报告以及厂家资质证照等材料。该食品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食品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35袋“冻猪红膘”及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8月31日,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黟县宏村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饭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豆豉油辣椒。该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豆豉油辣椒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过期豆豉油辣椒、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张思平


大皖新闻讯   近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通报了5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例,其中,该市黄山区某蔬菜副食品经营部购进的一批次2.12公斤的黄丫鱼被抽检不合格,该食品经营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黄丫鱼案

2023年4月18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山区某蔬菜副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检了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的2.12kg黄丫鱼。2023年5月17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黄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食品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6.3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菜坊经营无生产日期的冷冻食品案

2023年4月12日,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鲜菜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区冰柜里有10袋冀嘉鲜®粉丝扇贝-蒜蓉风味(生制品)未在包装物上标示生产日期。经查明,上述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以500克/袋的规格进行销售,作为最终销售单元未在包装物上标示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10袋冀嘉鲜®粉丝扇贝-蒜蓉风味(生制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祁门县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水果案

2023年4月13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对祁门县某超市经营的丑桔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丑桔中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丑桔于2023年4月10日从当事人处购进,当事人共售出35千克,货值金额455元。且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提供上述丑桔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制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2023年4月26日,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休宁县某食品厂进行监督检查,在冷冻库内发现“冻猪红膘”35袋,未见合格证,现场无法提供采购票据、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批次检验报告以及厂家资质证照等材料。该食品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食品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35袋“冻猪红膘”及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8月31日,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黟县宏村镇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饭店后厨操作台上发现一瓶已开封使用的豆豉油辣椒。该饭店用超过保质期的豆豉油辣椒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过期豆豉油辣椒、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张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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