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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四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原创 2023-11-01 14:59

大皖新闻讯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亳州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将全市第三季度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1: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亳州市某加油站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未申请变更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6日,亳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亳州市某加油站擅自增加了一个油罐。2023年8月1日,亳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加油站擅自增加一个油罐的行为属实。亳州市某加油站擅自增加一个油罐,该行为为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但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该加油站未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8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法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承认了违法行为。

该加油站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未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涡阳县胡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7月26日,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涡阳县义门镇胡楼村一民房院内有居民非法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涡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胡某在院内存放的气瓶(115罐40升大罐,车上存放200罐3.3升小罐、充装设备等)。

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储存点位于居民区,胡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存在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要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3:利辛县马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6月29日,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接公安部门移交“马某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738升及案卷相关材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马某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委托检测等方式,证实马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为属实,并依法扣押违法经营的柴油738升。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利辛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对马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738升,并给予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地段人流量较大,马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存在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2023年8月31日,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4: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科技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科技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特种作业。2023年8月4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将有关材料移交至执法大队,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熊某、公司员工李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李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行为属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利辛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9月5日对安徽某科技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张洪金

编辑 徐海燕


大皖新闻讯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亳州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将全市第三季度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1: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亳州市某加油站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未申请变更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6日,亳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亳州市某加油站擅自增加了一个油罐。2023年8月1日,亳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加油站擅自增加一个油罐的行为属实。亳州市某加油站擅自增加一个油罐,该行为为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但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该加油站未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8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法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承认了违法行为。

该加油站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未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加油站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涡阳县胡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7月26日,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反映涡阳县义门镇胡楼村一民房院内有居民非法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涡阳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涡阳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胡某在院内存放的气瓶(115罐40升大罐,车上存放200罐3.3升小罐、充装设备等)。

胡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储存点位于居民区,胡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存在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涡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要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3:利辛县马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6月29日,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接公安部门移交“马某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738升及案卷相关材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马某立案调查,经调查询问、委托检测等方式,证实马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为属实,并依法扣押违法经营的柴油738升。

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利辛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对马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738升,并给予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地段人流量较大,马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存在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2023年8月31日,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4: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某科技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执法人员对安徽某科技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涉嫌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电焊特种作业。2023年8月4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将有关材料移交至执法大队,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熊某、公司员工李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李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行为属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利辛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9月5日对安徽某科技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皖新闻记者  张洪金

编辑 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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