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男子周某某驾车去宁国送货清晨吃早餐时,不慎跌入排水沟受伤被送医。其认为养护管理单位,未对排水沟增加防护措施和警示提示,致自己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将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1万余元。日前,宣城中院依法公布了该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周某某诉请被驳回。
男子不慎跌入省道旁排水沟受伤
一审法院查明,周某某系货车司机,2022年11月22日,周某某驾车送货至宁国,并于当日凌晨五点左右到达。周某某六点左右在宁国市一家早餐店吃完早餐后从店内走出,未采用常规的行走路线,反而折向省道旁绿化带后方的水沟方向,以致跌入水沟受伤,被送入宁国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要求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其跌入水沟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从周某某受伤时间来看,其系在冬季清晨五六点钟出行,时逢雨天,能见度很低,作为初到陌生环境的周某某,负有对自身安全的保障义务,而其在行走时对陌生的环境无视,既未采用必要的照明设备,也疏于观察,自身负有完全的过错。其次,从事发现场的情况来看,现有道路已具备了足够宽敞、安全、便利的通行条件,行人基本能够判断出安全的行走路线,如周某某正常沿路行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案涉事故。而从周某某行走的路线分析,周某某并未采用常规的行走路线,以致跌入水沟中受伤,其行为已超出正常行走的合理路线范畴。
综上,周某某对自身受伤所致的损失应当自负其责,对其要求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事实有瑕疵,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
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经现场查看,该排水沟与通道连接处现已设置有警示栏杆。
宣城中院认为,本案中,连接早餐店前空坦与S104省道之间的通道路面较为宽敞,符合安全通行的要求,周某某在冬季清晨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通过该路面,理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但其疏于观察,导致跌入通道边的排水沟,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案涉排水沟紧临上述通道,且沟渠较深,却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因果关系。故该排水沟的管理人应对周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周某某现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排水沟系由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管理,其一审中提举的证据亦表明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管理的范围应是省道本身。周某某主张的从省道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5米的距离是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而非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养护管理范围,即便其认为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未尽到对省道两旁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职责,亦不是其主张本案中民事赔偿的依据。
综上,对周某某要求宁国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