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舒城县干汊河镇七门堰村杭埠河水域,使用电捕鱼设备捕获泥鳅、黄鳝若干。4月11日晚,李某某再次至该水域,使用电捕鱼设备捕捞餐条鱼、鳜鱼、“鸡腿”鱼若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李某某捕捞渔获物共计16.4公斤,另经检测,李某某持有的捕鱼设备实际输出电压为220-800V,超过国家额定标准。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庭前也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抵偿了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全部作案工具。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吴玉林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