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公布3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执法案例,三家企业都受到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2023年2月,颍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徽某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的作业人员江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确认了该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及电焊作业人员江某进行询问,并固定了现场证据。
该公司使用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认错态度诚恳,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并积极整改,颍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自由裁量,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3年2月,蚌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从事电气焊的作业人员姚某、胡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蚌埠市应急管理局针对以上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经蚌埠市应急管理局案审会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后,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郎溪县应急管理局接“省举报平台”转办举报件,于2023年5月5日派出2名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施工现场2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工人,分别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电焊工职业技能证和建筑焊工证均已过有效期,同时经查询,该2名工人均未持有应急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2名工人立即停止电焊作业,要求企业抓紧整改,未取得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电焊作业,并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该公司使用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郎溪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经自由裁量,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