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高院微信号7月15日消息,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装修共同所有房屋产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不因二人离婚而改变,判决夫妻共同付清所欠装修款。
案情
2022年,芜湖某装饰公司为登记在汪某、张某名下位于宣城市区某房屋提供室内装修,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对此知情并与某装饰公司就所涉装修事项通过微信有过沟通。因欠付装修款,某装饰公司仅装修部分即停工。
2023年1月19日,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通过微信与汪某就装修款进行结算。当天,高某向汪某发送微信称装修款186000元。几天后,汪某主动提出分期支付该款项。高某同意汪某的请求,但双方在微信中关于分期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3月16日,某装饰公司将汪某、张某诉至法院。
汪某与张某于2013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23年2月21日登记离婚。庭审中,张某表示双方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辩称装修事宜及装修价款系高某与汪某协商,与其没关系。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装饰公司为登记在汪某和张某名下房屋提供室内装修,汪某和张某理应支付相应装修价款。张某虽称案涉房屋未装修完成,但就已完工部分,某装饰公司诉请要求汪某支付所欠装修款186000元及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装饰公司提供装修的房屋系汪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装修亦是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张某不仅知情亦参与其中,因而装修费用属于汪某与张某夫妻共同债务,现某装饰公司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某装饰公司作为案涉房屋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其诉请要求对上述工程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汪某、张某二人共同支付原告某装饰公司工程款18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装饰公司对案涉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承办法官继续对其判后答疑,释明案件法律关系,耐心分析判决结果。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张某意识到上诉不仅要付出相应的上诉费、律师费等成本,且难以改变判决结果,遂表示服判息诉,主动与某装饰公司就履行事宜达成协议,并撤回上诉。
说法
针对上述案件中出现的情况,这笔债务对于已经离婚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来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离婚时,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对于装饰公司来说,为有效预防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规范交易行为,业主与装修方应签订书面规范合同,对于施工质量要求、装修材料明细、违约责任等易产生纠纷的事项详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双方沟通的证据,妥善保管预算报价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