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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粮食集团三高管周志明、聂军和周新开涉职务犯罪案一审开庭

©原创 2023-05-16 14:26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检察微信号5月16日消息,5月12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工会主席周志明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以及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等关联案件在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月10日至11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聂军和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新开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在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聂军共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职务侵占、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8个罪名,周新开共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6个罪名。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聂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周新开共谋,采取套取资金、截留销售利润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共计600余万元。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聂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某、聂某某等多人提供便利,单独或者与周新开等人共谋收受贿赂,其中聂军收受贿赂330余万元,周新开收受贿赂290余万元。2015年1月、2016年6月,被告人聂军以省储运公司名义将800万元公款出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聂军与周新开安排周某某等人采取先发钱后集资再入股等名义,将300余万元国有资产私分给省储运公司员工。2016年,被告人聂军、周新开与黄某某、聂某某等人,利用黄某某实际负责安徽省国裕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伪造事实,截留、侵占该公司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合计60余万元。

2012年,被告人聂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安徽省国丰粮油储运公司股东变更为省储运公司职工及4个下属控股公司负责人持股的民营公司,将省储运公司资金、业务来源、工作人员等提供给该公司,并经营与省储运公司同类的玉米、小麦等销售业务。2016年,被告人聂军、周新开与黄某某、聂某某等人在肥西县共同投资的土地拆迁过程中,通过虚报搬迁粮食吨位、仓库建仓年代、临时租赁仓库面积等方式,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共计400余万元。

2010年初,被告人聂军、周新开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将部分陈稻谷出售给粮食加工企业,以次充好,危害食品安全,合计销售金额1800余万元。

庭审中,围绕定罪和量刑,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聂军、周新开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聂军、周新开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购销领域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本次庭审邀请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等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等,通过视频同步旁听了庭审。(图片来源:安徽检察微信号)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检察微信号5月16日消息,5月12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工会主席周志明国有公司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以及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等关联案件在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月10日至11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聂军和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周新开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在凤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聂军共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职务侵占、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8个罪名,周新开共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6个罪名。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聂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与周新开共谋,采取套取资金、截留销售利润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共计600余万元。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聂军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某、聂某某等多人提供便利,单独或者与周新开等人共谋收受贿赂,其中聂军收受贿赂330余万元,周新开收受贿赂290余万元。2015年1月、2016年6月,被告人聂军以省储运公司名义将800万元公款出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聂军与周新开安排周某某等人采取先发钱后集资再入股等名义,将300余万元国有资产私分给省储运公司员工。2016年,被告人聂军、周新开与黄某某、聂某某等人,利用黄某某实际负责安徽省国裕粮油储运有限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伪造事实,截留、侵占该公司相关拆迁补偿费用合计60余万元。

2012年,被告人聂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安徽省国丰粮油储运公司股东变更为省储运公司职工及4个下属控股公司负责人持股的民营公司,将省储运公司资金、业务来源、工作人员等提供给该公司,并经营与省储运公司同类的玉米、小麦等销售业务。2016年,被告人聂军、周新开与黄某某、聂某某等人在肥西县共同投资的土地拆迁过程中,通过虚报搬迁粮食吨位、仓库建仓年代、临时租赁仓库面积等方式,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共计400余万元。

2010年初,被告人聂军、周新开等人集体研究决定将部分陈稻谷出售给粮食加工企业,以次充好,危害食品安全,合计销售金额1800余万元。

庭审中,围绕定罪和量刑,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聂军、周新开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聂军、周新开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为进一步提高粮食购销领域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本次庭审邀请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等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等,通过视频同步旁听了庭审。(图片来源:安徽检察微信号)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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