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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出台房产新政:买房补助50%契税 首套房最高补贴20万元

©原创 2023-05-12 15:06

大皖新闻讯 5月1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规定,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给予大专(含高职院校)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等。主要内容如下:

支持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购房

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但不高于滁州市最高贷款额度。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每年24000元。

支持高校毕业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在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且首次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皖人社发〔20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购房补贴最高20万元

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补助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单、契税完税证明办理。

对在滁州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给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购房款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给予大专(含高职院校)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市属国有企业或平台开发的楼盘,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人员,鼓励国有企业或平台再给予优惠;以上补贴按3:3:2:2比例,分4年发放到位。以上享受补贴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除配偶外的该住房预告登记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支持团购

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

支持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适度延长认购期,最长不超过1年。

实行明码标价销售

网签价格不得高于“一房一价”备案价,也不得低于“一房一价”备案价的90%,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已审核备案的,3个月后可以重新申报价格备案,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上次备案价格。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范围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5月12日,滁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规定,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给予大专(含高职院校)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等。主要内容如下:

支持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购房

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但不高于滁州市最高贷款额度。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每年24000元。

支持高校毕业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在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且首次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皖人社发〔202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购房补贴最高20万元

购买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受益财政给予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的50%补助。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补助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凭不动产权证、网签备案单、契税完税证明办理。

对在滁州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列入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给予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购房款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给予大专(含高职院校)毕业生购房款8%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购买市属国有企业或平台开发的楼盘,符合以上条件的购房人员,鼓励国有企业或平台再给予优惠;以上补贴按3:3:2:2比例,分4年发放到位。以上享受补贴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除配偶外的该住房预告登记变更或产权转移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支持团购

支持房地产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体团购活动。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一年内竣工交付),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以上等),新建商品住房网签价格下浮不低于备案价格85%。

支持家庭购置改善性住房,对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房地产企业适度延长认购期,最长不超过1年。

实行明码标价销售

网签价格不得高于“一房一价”备案价,也不得低于“一房一价”备案价的90%,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已审核备案的,3个月后可以重新申报价格备案,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上次备案价格。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范围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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