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大皖新闻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宣城:8人因盗掘古墓、倒卖文物获刑 还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原创 2023-05-10 20:41

大皖新闻讯 记者5月10日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李某某、孔某某等8名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犯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承担民事修复赔偿费用及勘察设计费用总计2.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查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分别对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的清代古墓葬、宣城市郎溪县土墩墓群实施盗掘。其中建平镇土墩墓群为西周至春秋战国之交本地土著居民的公共墓地,早在2013年,国务院公布该土墩墓群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鉴定评估,案涉古墓葬均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土墩墓的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

2019年8月,被告人孔某某纠集徐某某等人对位于南京高淳区一处建筑工地实施“寻宝”盗掘,盗掘到青铜器1件,并以1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青铜异型鼎为春秋时代文物,属国家二级文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行为不仅破坏了古墓葬原有环境和完整性,严重危害了文物安全,还对文物保护和历史资源造成了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损害修复费用及勘察设计费用。被告人孔某某等人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其中孔某某等人倒卖国家二级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通讯员 张旭文

编辑  蒙国锐

大皖新闻讯 记者5月10日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李某某、孔某某等8名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犯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罚金,责令承担民事修复赔偿费用及勘察设计费用总计2.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查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人,先后分别对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的清代古墓葬、宣城市郎溪县土墩墓群实施盗掘。其中建平镇土墩墓群为西周至春秋战国之交本地土著居民的公共墓地,早在2013年,国务院公布该土墩墓群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鉴定评估,案涉古墓葬均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土墩墓的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

2019年8月,被告人孔某某纠集徐某某等人对位于南京高淳区一处建筑工地实施“寻宝”盗掘,盗掘到青铜器1件,并以1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青铜异型鼎为春秋时代文物,属国家二级文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盗掘行为不仅破坏了古墓葬原有环境和完整性,严重危害了文物安全,还对文物保护和历史资源造成了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损害修复费用及勘察设计费用。被告人孔某某等人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其中孔某某等人倒卖国家二级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通讯员 张旭文

编辑  蒙国锐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0 条评论
来说两句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