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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公积金也可以提取付首付了!5月23日起执行

©原创 2023-05-04 13:06

大皖新闻讯  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存职工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5、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

四、提取流程

1、缴存职工应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缴存职工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书》,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省直分中心根据缴存职工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大数据核查为准,如核查无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五、相关要求

1、缴存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通过皖事通线上查询或打印;

3、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4、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编辑  彭玲



大皖新闻讯  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网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存职工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5、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

四、提取流程

1、缴存职工应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缴存职工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书》,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省直分中心根据缴存职工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大数据核查为准,如核查无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五、相关要求

1、缴存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通过皖事通线上查询或打印;

3、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4、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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