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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3起行刑衔接执法案例 其中一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被查

©原创 2023-04-25 16:53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行刑衔接执法案例:

案例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蚌埠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安徽某建设公司2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高空作业平台发生侧翻事故坠亡。蚌埠市立即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当天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事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事实,且存在瞒报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经该市政府批复后,蚌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并处170万元罚款,其中针对该公司瞒报事故行为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先后经历了听证、一审、二审等环节后,已依法全部收缴到位。蚌埠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对接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要求,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部门。目前,蚌山区公安局已对梁某以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3年2月,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接利辛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移送线索,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吴某持有的改装面包车停放在某路段东侧,车内装有0.55吨疑似汽油液体,通过检测证明该液体为汽油。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吴某立案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调取视频资料等方式,证实了吴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并依法扣押汽油0.55吨。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利辛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吴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汽油,并处13万元罚款。该地段人流量较大,吴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存在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利辛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徽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仓库内存有化学品吨桶,随即对该储存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明黄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无存储),在未经许可条件下,擅自联系仓库并非法储存甲醇、无水乙醇等各类危险化学品合计约27吨,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没有消防设施等。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徽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 许大鹏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消息,近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行刑衔接执法案例:

案例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蚌埠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安徽某建设公司2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高空作业平台发生侧翻事故坠亡。蚌埠市立即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该起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当天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事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违法事实,且存在瞒报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经该市政府批复后,蚌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并处170万元罚款,其中针对该公司瞒报事故行为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先后经历了听证、一审、二审等环节后,已依法全部收缴到位。蚌埠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对接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要求,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部门。目前,蚌山区公安局已对梁某以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二: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3年2月,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接利辛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移送线索,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吴某持有的改装面包车停放在某路段东侧,车内装有0.55吨疑似汽油液体,通过检测证明该液体为汽油。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吴某立案调查,通过调查询问、调取视频资料等方式,证实了吴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并依法扣押汽油0.55吨。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利辛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吴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汽油,并处13万元罚款。该地段人流量较大,吴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存在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利辛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徽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仓库内存有化学品吨桶,随即对该储存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明黄山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无存储),在未经许可条件下,擅自联系仓库并非法储存甲醇、无水乙醇等各类危险化学品合计约27吨,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没有消防设施等。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徽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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