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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公司项目招牌使用“新城”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淮南法院判赔30万元

©原创 2023-04-20 11:19

大皖新闻讯  4月19日,在淮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莉介绍,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9件,结案328件,结案率97%。

朱莉介绍,近年来,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呈现出批量维权案件增多、侵权涉及商品类型或行业范围增多、网络侵权纠纷增多等发展趋势。针对新形势、新挑战,淮南法院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加强审判力量,依法审理了一批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侵害“古井贡酒”、“立邦”、“清风”、“九牧”、“熊出没”等多个知名品牌商标及著作权标识系列案件,涉及路灯模具等一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等,及时制裁了假冒商标、搭车模仿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激励创新发展,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新闻发布会上,朱莉还介绍,2022年审结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新城XINCHENG及图”相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城”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新城”相关商标。

2017年,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大道西侧开发“新城悦府”楼盘项目。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成立后,开发建设“中丹新城学府”项目,位置处于“新城悦府”项目的道路对面,“中丹新城学府”项目现场的外部指示牌、售楼处外部招牌均使用“新城”字样。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标志,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以“新城”作为企业字号。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及宣传,“新城”品牌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中丹新城学府”作为楼盘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中丹新城学府”与“新城悦府”是具有关联性的经营主体,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对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编辑 张大为

大皖新闻讯  4月19日,在淮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莉介绍,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9件,结案328件,结案率97%。

朱莉介绍,近年来,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呈现出批量维权案件增多、侵权涉及商品类型或行业范围增多、网络侵权纠纷增多等发展趋势。针对新形势、新挑战,淮南法院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加强审判力量,依法审理了一批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侵害“古井贡酒”、“立邦”、“清风”、“九牧”、“熊出没”等多个知名品牌商标及著作权标识系列案件,涉及路灯模具等一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等,及时制裁了假冒商标、搭车模仿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激励创新发展,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新闻发布会上,朱莉还介绍,2022年审结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新城XINCHENG及图”相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城”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新城”相关商标。

2017年,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大道西侧开发“新城悦府”楼盘项目。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成立后,开发建设“中丹新城学府”项目,位置处于“新城悦府”项目的道路对面,“中丹新城学府”项目现场的外部指示牌、售楼处外部招牌均使用“新城”字样。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标志,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以“新城”作为企业字号。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及宣传,“新城”品牌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中丹新城学府”作为楼盘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中丹新城学府”与“新城悦府”是具有关联性的经营主体,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对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新城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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