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3月16日,安徽省卫健委网发布4则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具体如下:
关于余某未按规定书写病历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被处罚人:余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1年6月30日,患者刘某因“病态性肥胖”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7月6日下午转入ICU,7月16日死亡。刘某在治疗期间,你未及时书写病历资料中入院记录、6月30日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单,以上三份文书书写超出规定时限;未据实记录病历资料中入院记录、6月30日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单、7月5日16时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的创建时间。
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卫医罚告〔2023〕4号),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现决定予以你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于某未按规定书写病历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被处罚人:于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1年6月30日,患者刘某因“病态性肥胖”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7月6日下午转入ICU,7月16日死亡。患者在治疗期间,你未及时书写病历资料中7月2日主任查房记录、7月4日术前小结、7月4日术前讨论记录、7月5日术前查房记录,以上四份文书书写超出规定时限,且未据实记录创建时间。
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卫医罚告〔2023〕3号),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现决定予以你警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汪某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不足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被处罚人:汪某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1年6月30日,患者刘某因“病态性肥胖”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7月6日下午转入ICU,7月16日死亡。你在对患者行腹腔镜下袖状胃切除术诊疗活动中,对于该患者病情转归的预判不足,对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的患者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预估不足。
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卫医罚告〔2023〕2号),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现决定予以你警告、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实施病历管理制度、工号管理制度等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被处罚人: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1年6月30日,患者刘某因“病态性肥胖”入住你院,2021年7月5日在你院行腹腔镜下袖状胃切除术,7月6日下午转入ICU,7月16日死亡。在患者治疗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病历管理制度、工号管理制度;开展较高医疗风险手术,对该患者病情转归预判不足,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预估不足。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进行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卫医罚告〔2023〕1号),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现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