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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背后潜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安徽律师分析

©原创 2023-03-15 16:53

大皖新闻讯 最近几年,"直播带货"火了,卖吃卖喝卖美妆等。然而,无论是明星主播,还是不知名的普通主播,直播带货翻车事件频频发生。少数主播涉嫌虚假宣传、出售的物品货不对板,有些甚至系伪劣产品。直播带货背后潜藏着哪些法律风险?3月15日,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结合案例分析,并给出专业提醒。

主播带货"翻车"事件频发

2020年11月,有网友反映某网红团队直播带货的一款燕窝"像糖水一样"。随后,该网红团队在直播时回应称所售燕窝为正品,网友系恶意诋毁,然而涉事燕窝经检测系假冒伪劣产品。

针对这一事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对该网红团队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燕窝提供方作出200万元处罚,该网红个人直播平台账号亦被快手封停60天。2022年1月,河南消协召开发布会称已对该事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求退赔"糖水燕窝"价款7900余万元,并永久封禁该网红及其团队直播间账号。

主播私下带货行为也时有发生。主播许某某是某平台主播,2022年5月28日,消费者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购买许某某私下销售的手机一款,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直播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退款退机、三倍赔偿并支付合理开支。

直播带货伴随着哪些法律风险?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提出,上述案例的共同点均为发生在直播过程中,而在直播中消费者一般不是直接向主播购买商品,而是点击直播平台上的链接跳转至电商经营者网页完成购物,此时缔结网络购物合同的双方是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二者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主播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直播带货中从事广告行为,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以主播的不同身份进行追责。

方爱国律师说,主播带货"翻车"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质量"翻车"、售后维权无门等问题。直播带货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上述案例的"翻车"现场出现的行为就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主播私下带货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案例中的主播许某某私下带货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主播个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呢?

方爱国律师认为,许某某在直播期间持续挂有"小黄车",该行为可视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宣传推广,具有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意图,其具有经营者身份。王某某在购买手机前观看许某某直播已持续半年,对许某某心存信赖,许某某私下直播带货交易行为视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带货行为外,亦参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相对方,则具有经营者身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许某某在使用手机半个月后,方进行转让,其应对手机外观及实际使用情况了解,王某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明显与直播间宣称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于信任,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在互联网产业和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带来潜在的风险。主播带货欺诈消费者,主播私下带货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都是典型的例子。"方爱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直播消费的同时要擦亮双眼,切勿因网红、明星宣传而降低防范意识,或者因贪图小便宜而因小失大。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王翠

大皖新闻讯 最近几年,"直播带货"火了,卖吃卖喝卖美妆等。然而,无论是明星主播,还是不知名的普通主播,直播带货翻车事件频频发生。少数主播涉嫌虚假宣传、出售的物品货不对板,有些甚至系伪劣产品。直播带货背后潜藏着哪些法律风险?3月15日,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结合案例分析,并给出专业提醒。

主播带货"翻车"事件频发

2020年11月,有网友反映某网红团队直播带货的一款燕窝"像糖水一样"。随后,该网红团队在直播时回应称所售燕窝为正品,网友系恶意诋毁,然而涉事燕窝经检测系假冒伪劣产品。

针对这一事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对该网红团队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燕窝提供方作出200万元处罚,该网红个人直播平台账号亦被快手封停60天。2022年1月,河南消协召开发布会称已对该事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求退赔"糖水燕窝"价款7900余万元,并永久封禁该网红及其团队直播间账号。

主播私下带货行为也时有发生。主播许某某是某平台主播,2022年5月28日,消费者王某某通过直播间购买许某某私下销售的手机一款,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许某某、直播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退款退机、三倍赔偿并支付合理开支。

直播带货伴随着哪些法律风险?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提出,上述案例的共同点均为发生在直播过程中,而在直播中消费者一般不是直接向主播购买商品,而是点击直播平台上的链接跳转至电商经营者网页完成购物,此时缔结网络购物合同的双方是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二者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主播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中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直播带货中从事广告行为,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以主播的不同身份进行追责。

方爱国律师说,主播带货"翻车"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宣传、货不对板、质量"翻车"、售后维权无门等问题。直播带货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上述案例的"翻车"现场出现的行为就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主播私下带货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案例中的主播许某某私下带货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主播个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呢?

方爱国律师认为,许某某在直播期间持续挂有"小黄车",该行为可视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宣传推广,具有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意图,其具有经营者身份。王某某在购买手机前观看许某某直播已持续半年,对许某某心存信赖,许某某私下直播带货交易行为视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带货行为外,亦参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相对方,则具有经营者身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许某某在使用手机半个月后,方进行转让,其应对手机外观及实际使用情况了解,王某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明显与直播间宣称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于信任,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在互联网产业和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带来潜在的风险。主播带货欺诈消费者,主播私下带货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都是典型的例子。"方爱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直播消费的同时要擦亮双眼,切勿因网红、明星宣传而降低防范意识,或者因贪图小便宜而因小失大。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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