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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莉: 尽快启动植物保护立法 防范重大植物病虫疫情

©原创 2023-03-05 09:16

大皖新闻讯   草地贪夜蛾、沙漠蝗、红火蚁、美国白蛾……这些熟悉或是不熟悉的物种都是外来入侵物种。它们不仅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还会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植物病虫疫情是威胁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森林草原植被的重要灾害,依法防病治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张莉拟向大会提交《尽快启动植物保护立法的建议》。

植物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植物保护(也称植物防疫)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植物病虫疫情传播、暴发、流行危害,是国家生物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专家学者曾多次呼吁尽早启动《植物保护法》立法工作,为有效防范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夯实法律基础。在张莉看来,依法防病治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张莉。(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张莉表示,植物保护与动物防疫、卫生防疫,并称人类三大防疫体系。当前,我国动物防疫、卫生防疫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植物保护体系仅仅依靠《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开展工作,有“规”无“法”,防控责任难以落实,措施保障无力,重大植物病虫疫情防控难,粮食和重要农林产品安全威胁加剧,亟需加快《植物保护法》立法进程。

“历史上蝗虫等生物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新世纪以来,小麦条锈病、赤霉病、水稻‘两迁’害虫、稻瘟病、玉米粘虫等重大病虫疫情多发重发。”张莉说,重大病虫疫情的发生,对油料、糖料、棉花、蔬菜、水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森林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构成重大威胁。未来,我国农作物生产也将面临迁飞性、流行性、暴发性、检疫性病虫疫情暴发频率加剧、危害加重的威胁。因此,制定《植物保护法》是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战略需要。

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呈增加趋势

张莉认为,对植物保护立法是有效防范生物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量连创新高,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构建,现已成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随着进出口贸易增加、人员交流频繁,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呈增加趋势。

“近三十年来,我国累计新传入外来农林有害生物超过50种,特别是沙漠蝗、草地贪夜蛾、马铃薯甲虫的侵袭严重威胁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农田害鼠、福寿螺、红火蚁等有害生物,既直接危害农作物,还传播人体疾病。”张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对人类疾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疫情的监测防控任务提出明确界定。当前,人类疾病和动物疫病已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植物疫病防控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基本法律制度支撑。现有的《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立法相对分散,法律规制位阶低,统筹协调力度有限,导致中央和地方的防控职责不够明晰,监测防控、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监管处罚等措施的落实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植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张莉建议,全国人大、司法部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启动《植物保护法》立法调研,解决威胁粮食安全和农林生产安全的植物病虫疫情防控法律制度缺失问题,从法律层面规范植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的职责分工,理顺部门职能交叉,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界定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生产主体责任,尽快构建与我国农业大国相适应的植保法律法规体系,为科学防病治虫,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张莉认为,首先要明确植物保护职责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物安全法》等现行法律,结合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森林草原保护等要求,《植物保护法》要明确粮食、棉花、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茶叶、蚕桑、中药材、花卉等农作物以及森林和草原病虫草鼠害防控防范的职责分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部门工作职责、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义务和公众行为规范。

同时,要规范监测预报行为,明确农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对象、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监测网点建设及设施保护、各级农林部门的监测责任、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义务,规范并强化数字化、信息化监测预警新技术的应用。

在规范植物检疫行为方面,张莉建议,要明确国内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场检疫和国外引种检疫范围、对象和工作要求,建立植物疫情风险评估和疫区非疫区管理制度,疫情监管处置要求以及生产主体配合的义务。

明确植物病虫疫情预防控制制度

植物病虫出现疫情怎么办?张莉建议,明确植物病虫疫情预防控制、防治处置、应急防治和统防统治工作重点内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规范植保专业人员、无人机施药、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生产主体等防治行为。

同时,要规范农药产销用行为,明确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管理制度,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主体、中介服务和行业管理行为,落实农药安全使用责任。要明确国家和地方植物保护体系建设要求、植物保护员和植物检疫官等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管理措施、行为规范和工作保护。

张莉建议,建立健全植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治检疫经费保障、基础建设、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大皖新闻讯   草地贪夜蛾、沙漠蝗、红火蚁、美国白蛾……这些熟悉或是不熟悉的物种都是外来入侵物种。它们不仅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还会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植物病虫疫情是威胁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森林草原植被的重要灾害,依法防病治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张莉拟向大会提交《尽快启动植物保护立法的建议》。

植物保护立法刻不容缓

植物保护(也称植物防疫)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植物病虫疫情传播、暴发、流行危害,是国家生物安全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专家学者曾多次呼吁尽早启动《植物保护法》立法工作,为有效防范重大植物病虫疫情夯实法律基础。在张莉看来,依法防病治虫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张莉。(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张莉表示,植物保护与动物防疫、卫生防疫,并称人类三大防疫体系。当前,我国动物防疫、卫生防疫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植物保护体系仅仅依靠《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开展工作,有“规”无“法”,防控责任难以落实,措施保障无力,重大植物病虫疫情防控难,粮食和重要农林产品安全威胁加剧,亟需加快《植物保护法》立法进程。

“历史上蝗虫等生物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新世纪以来,小麦条锈病、赤霉病、水稻‘两迁’害虫、稻瘟病、玉米粘虫等重大病虫疫情多发重发。”张莉说,重大病虫疫情的发生,对油料、糖料、棉花、蔬菜、水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及森林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构成重大威胁。未来,我国农作物生产也将面临迁飞性、流行性、暴发性、检疫性病虫疫情暴发频率加剧、危害加重的威胁。因此,制定《植物保护法》是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战略需要。

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呈增加趋势

张莉认为,对植物保护立法是有效防范生物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量连创新高,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构建,现已成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随着进出口贸易增加、人员交流频繁,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呈增加趋势。

“近三十年来,我国累计新传入外来农林有害生物超过50种,特别是沙漠蝗、草地贪夜蛾、马铃薯甲虫的侵袭严重威胁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农田害鼠、福寿螺、红火蚁等有害生物,既直接危害农作物,还传播人体疾病。”张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对人类疾病、动物疫病、植物病虫疫情的监测防控任务提出明确界定。当前,人类疾病和动物疫病已有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植物疫病防控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基本法律制度支撑。现有的《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立法相对分散,法律规制位阶低,统筹协调力度有限,导致中央和地方的防控职责不够明晰,监测防控、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监管处罚等措施的落实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植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张莉建议,全国人大、司法部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启动《植物保护法》立法调研,解决威胁粮食安全和农林生产安全的植物病虫疫情防控法律制度缺失问题,从法律层面规范植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控的职责分工,理顺部门职能交叉,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界定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生产主体责任,尽快构建与我国农业大国相适应的植保法律法规体系,为科学防病治虫,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张莉认为,首先要明确植物保护职责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物安全法》等现行法律,结合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森林草原保护等要求,《植物保护法》要明确粮食、棉花、油料、糖料、果树、蔬菜、茶叶、蚕桑、中药材、花卉等农作物以及森林和草原病虫草鼠害防控防范的职责分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部门工作职责、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义务和公众行为规范。

同时,要规范监测预报行为,明确农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对象、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监测网点建设及设施保护、各级农林部门的监测责任、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义务,规范并强化数字化、信息化监测预警新技术的应用。

在规范植物检疫行为方面,张莉建议,要明确国内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市场检疫和国外引种检疫范围、对象和工作要求,建立植物疫情风险评估和疫区非疫区管理制度,疫情监管处置要求以及生产主体配合的义务。

明确植物病虫疫情预防控制制度

植物病虫出现疫情怎么办?张莉建议,明确植物病虫疫情预防控制、防治处置、应急防治和统防统治工作重点内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规范植保专业人员、无人机施药、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生产主体等防治行为。

同时,要规范农药产销用行为,明确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管理制度,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使用主体、中介服务和行业管理行为,落实农药安全使用责任。要明确国家和地方植物保护体系建设要求、植物保护员和植物检疫官等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管理措施、行为规范和工作保护。

张莉建议,建立健全植物病虫疫情监测防治检疫经费保障、基础建设、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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