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留言,建议安徽省能实行15年以内有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提高居民退休后养老保险金总额。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文件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根据人社部发〔2018〕21号文件精神,2019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明确了“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增发标准”。
关于您提的“实行15年以内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建议,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我省缴费激励机制。
编辑 许大鹏